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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举报的安全隐患一经查实,举报人可得到不同额度的最高至50万元的现金奖励,现将公告发布如下。
青岛市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职工群众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精神,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即墨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即安﹝2021﹞7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举报事项
在即墨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以下3类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向即墨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安全生产类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公共安全类隐患;
(三)其他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二、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联系方式附后。
(二)信函举报。收信单位: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即墨区蓝鳌路738号),邮编266200。
(三)走访举报。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315房间。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举报核查处理的规则和时限
(一)是否受理举报。
对实名并有联系方式的举报,责任单位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答复。
不予受理的举报情形:
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二)受理后办理流程。
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受理举报材料的,根据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所属的行业领域、所在区域,原则在受理当日即转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相关镇街(功能区)进行办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办的举报或自行受理的举报,镇街(功能区)接到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办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一般安全隐患应在15日内办结;存在立案处罚等情形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办结。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奖励情形具体化。
《奖励办法》针对14个相关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具体规定了244项举报奖励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详见附件。
(二)对未列明奖励情形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同样给予不同数额的奖励。
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每条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公共安全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般安全隐患,每条奖励200元;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隐患,每条奖励2000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给予重点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四)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积极举报。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奖励兑付
举报承办单位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申领奖励资金,由举报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于接到奖励通知60日内领取奖金。可持身份证明文件当面领取金,也可通过银行转账收款等方式领取奖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
举报人对同一举报事项同时向多级多部门重复举报的,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六、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公告的奖励规定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举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我区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
(三)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举报时间不及时,导致无法核查的;
(四)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不属于安全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欢迎广大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受理单位将及时做好隐患举报的调查处置,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通过社会各界群策群力,不断筑牢安全防线,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形成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工作局面,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让隐患无处遁形、让非法违法行为无处藏身,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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